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3民初1250号之一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6号楼。
负责人:龚志坚,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磊,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芦春花,女,197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告:吴奕杰,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芦春花、吴奕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芦春花、吴奕杰、雷燕林、刘金华下落不明,需公告向其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穆虹宇
审 判 员 郑伦宏
审 判 员 周云泽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艺洁
书 记 员 覃 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