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521执6号
申请执行人:张连奎,男,汉族,1972年3月3日出生,甘肃省清水县人,农民,住清水县。
被执行人:张金雷,男,汉族,1978年4月14日出生,山东省章丘市人,农民,住山东省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连奎与被执行人张金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张金雷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张金雷于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张连奎给付案款33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元。2019年3月5日,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张金雷互联网银行存款1378.77元,剩余案款1921.23及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未执行到位。2019年4月28日,申请执行人张连奎自动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本案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张金雷再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2019)甘0521执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 峰
审判员 魏富裕
审判员 温 鑫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