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83民初1831号之二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安市支行,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南二环路中段南侧金港医药商业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676037364D。
负责人:冯飞,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志金,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玄爱民,男,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
被告:裴翠美,女,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安市支行与被告玄爱民、裴翠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安市支行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安市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1.50元,保全费1770元,共计4071.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安市支行负担。
审判员 李立国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