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726执5号
申请执行人:李玉峰,男,汉族,1974年9月19日出生,住延津县。
被执行人:胡杰,男,汉族,1980年3月19日出生,住延津县。
被执行人:赵松一,女,汉族,1980年11月1日出生,住延津县。本院在执行李玉峰申请执行胡杰、赵松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8)豫0726民初15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绍简
审判员 王志勇
审判员 姜志霞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缑玉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