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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726执5号

李玉峰、胡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21-05-13
所属地区
河南省延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玉峰;胡杰;赵松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726执5号

申请执行人:李玉峰,男,汉族,1974年9月19日出生,住延津县。

被执行人:胡杰,男,汉族,1980年3月19日出生,住延津县。

被执行人:赵松一,女,汉族,1980年11月1日出生,住延津县。本院在执行李玉峰申请执行胡杰、赵松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8)豫0726民初15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绍简

审判员  王志勇

审判员  姜志霞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缑玉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