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保243号
申请人:遵义鑫亚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董公寺镇五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322188405B。
法定代表人:廖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帅,贵州千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二环路东四段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27474928K。
法定代表人:杨金川,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贵州遵义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国投综合楼3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MA6DPQG173(1-1)。
负责人:罗文钦。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鑫亚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遵义鑫亚成公司)与被告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核工业西南公司)、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贵州遵义分公司(以下简称核工业遵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遵义鑫亚成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核工业西南公司、核工业遵义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69938.2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为本次保全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遵义鑫亚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贵州遵义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69938.2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亚丽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曹倩倩
书记员黄颂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