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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1民初1795号

张永波与曹东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永波;曹东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1民初1795号

原告:张永波,男,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激平,河南助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东辉,男,198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新区。

原告张永波与被告曹东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张永波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申请为原告张永波的真实意思表示,张永波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张永波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波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7元,由原告张永波负担。

审判员  高亚东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程晓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