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3民初589号之二
原告:成都弘瑞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218号2栋6层603、605号。
法定代表人:林元军,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燕,四川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华颜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益东二路35号1层、37号1层、39号1层、39号附201号2层、39号附301号3层、39号附401号4层。
法定代表人:王列。
被告:王洪斌,男,198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恰县。
原告成都弘瑞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华颜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王洪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成都华颜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王洪斌下落不明,需公告向其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徐尔旻
审 判 员 穆虹宇
审 判 员 叶若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艺洁
书 记 员 覃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