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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825民初129号

刘某诉吕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某;吕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825民初129号原告刘某。被告吕某某。本院在审理郭某某与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9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找不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闫学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海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