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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523民初154号

延云明、张月等与张小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延云明;张月;延某;张小兰;门保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523民初154号

原告:延云明,男,194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

原告:张月,女,199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

原告:延某,男,201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以上三名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可海,山东鲁北(广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小兰,女,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

被告:门保国,男,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以上两名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连海,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五路**。

法定代理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强,山东中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延云明、张月、延某与被告张小兰、门保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云明、张月、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59元,减半收取4729.50元,由原告延云明、张月、延某负担。

审 判 员 魏保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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