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324执678号
申请执行人:张泽功,男,汉族,1991年2月15日生,住栾川县。
被执行人:白鑫鑫,男,汉族,1991年10月25日生,住栾川县。
被执行人:张曼曼,女,汉族,1991年9月1日生,住栾川县。申请执行人张泽功与被执行人白鑫鑫、张曼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324民初13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泽功于2018年11月1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白鑫鑫、张曼曼向申请执行人支付8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400元、执行费1136元。1.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2019年4月8日通过全国二次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白鑫鑫、张曼曼,包括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其张曼曼名下车辆经调查下落不明且无实际扣押价值,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3.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将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4.本院于2019年3月3日到房产、工商调查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白鑫鑫、张曼曼该案执行情况及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张泽功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泽功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侯红彦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