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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1181执恢43号之一

赵立明与杨喜芬返还彩礼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赵立明;杨喜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1181执恢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赵立明,男,1959年11月2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委托代理人:赵英杰(赵立明之子),男,1985年03月0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被执行人:杨喜芬,女,1961年10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立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喜芬返还彩礼款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杨喜芬应付礼金款3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75.00元,现,申请执行人赵立明同意每年在被执行人杨喜芬在银行的直补存款中扣划执行,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9)黑1181执恢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亚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邢可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