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1181执恢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赵立明,男,1959年11月2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委托代理人:赵英杰(赵立明之子),男,1985年03月0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被执行人:杨喜芬,女,1961年10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立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喜芬返还彩礼款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杨喜芬应付礼金款3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75.00元,现,申请执行人赵立明同意每年在被执行人杨喜芬在银行的直补存款中扣划执行,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9)黑1181执恢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亚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邢可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