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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2民初756号

罗某1与罗某2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20-12-15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当事人
罗某1;罗某2;罗某3;罗某4;叶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102民初756号

原告:罗某1,女,汉族,1960年5月5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正红,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罗某2,男,汉族,1961年6月4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第三人:罗某3,女,汉族,1963年6月7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第三人:罗某4,女,汉族,1958年3月28日出生,住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

第三人:叶某,女,汉族,1940年5月5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原告罗某1与被告罗某2、第三人罗某3、罗某4、叶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罗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6872元,全额退还原告罗某1。

审 判 长  屠永瑞

人民陪审员  赵 玲

人民陪审员  王强燕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