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102民初756号
原告:罗某1,女,汉族,1960年5月5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正红,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罗某2,男,汉族,1961年6月4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第三人:罗某3,女,汉族,1963年6月7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第三人:罗某4,女,汉族,1958年3月28日出生,住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
第三人:叶某,女,汉族,1940年5月5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原告罗某1与被告罗某2、第三人罗某3、罗某4、叶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罗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6872元,全额退还原告罗某1。
审 判 长 屠永瑞
人民陪审员 赵 玲
人民陪审员 王强燕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