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681执恢670号之八申请执行人崔树波。被执行人周明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港市人民法院(2017)辽0681民初7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04月23日向被执行人周明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明全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明全在光大银行75×××7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7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丽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