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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321执135号

肖万瑞、安徽世纪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肖万瑞;安徽世纪门窗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321执135号申请执行人肖万瑞,男,198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村民。被执行人安徽世纪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工业园区金浍路西侧规划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陈国权,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万瑞与被执行人安徽世纪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肖万瑞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安徽世纪门窗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即可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明轩

审判员  吴 刚

审判员  李 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