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304民初119号
原告:刘炼,男,汉族,1980年11月12日出生。
被告:王鹤鸣(曾用名:王合明),男,汉族,1964年9月11日出生。 原告刘炼与被告王鹤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原告刘炼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鹤鸣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炼撤回对被告王鹤鸣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刘炼承担。
审判员 罗 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严紫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