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02执412号
申请执行人:阎守成。
被执行人:长沙锦云旅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长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0102民初212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锦云旅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85224元或查封被执行人长沙锦云旅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相当于85224元的财产。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长沙锦云旅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孟庭
审判员 张志山
审判员 王雅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鹏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