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04民初3377号原告董菲,女,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石家庄同创铁路学校教师,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河北异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育才街**中悦大厦2-7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308261442B。法定代表人刘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杰,该公司法务部职员。2019年4月19日,本院收到原告董菲诉被告河北异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当日我院立案受理此案,并通知原告董菲在7日内预交诉讼费,原告董菲逾期未缴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齐燕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王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