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终25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市丰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建设西路**江西鸿顺德国际商贸城******商铺。
法定代表人:李文晖,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喜得龙(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梧埭工业区
诉讼代表人:韩传华。
原审
被告:张贻概,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上诉人南昌市丰盈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喜得龙(中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贻概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8)闽0582民初11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昌市丰盈贸易有限公司在收到《受理上诉案件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南昌市丰盈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金琪
审 判 员 黄小丹
审 判 员 陈亚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庄翊晶
书 记 员 吴彬彬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