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102执恢1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宁广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兴宁区西关路**裕丰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都安名都红水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地苏乡兴利村新塘队div>
法定代表人:蓝如苔,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蓝如苔,男,1965年5月5日出生,瑶族,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 申请执行人南宁广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都安名都红水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蓝如苔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以(2016)桂0102民初250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广西都安名都红水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县[地号为:202216GB13001、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都国用(2014)第××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现(2016)桂0102民初25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裁定拍卖上述土地,但经本院在淘宝网发起网络司法拍卖,一拍、二拍、变卖均以流拍告终。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我院申请以变卖流拍价840万元抵债,并自愿接收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县[地号为:202216GB13001、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都国用(2014)第××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抵偿其840万元的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县[地号为:202216GB13001、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都国用(2014)第××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840万元,归申请执行人南宁广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所有,以抵偿其840万元的债务。 二、解除我院(2016)桂0102民初250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广西都安名都红水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县[地号为:202216GB13001、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都国用(2014)第××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三、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南宁广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产权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超
审判员 陆 玕
审判员 尹振中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俊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