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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322执368号

上栗县新时代花炮纸箱制品厂、彭德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栗县新时代花炮纸箱制品厂;彭德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322执368号 申请执行人上栗县新时代花炮纸箱制品厂,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 法定代表人张名族,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彭德林,男,汉族,1964年7月30日出生,萍乡市人,住湘**。 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上栗县新时代花炮纸箱制品厂与被执行人彭德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上栗县新时代花炮纸箱制品厂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赣0322执719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两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孔祥勇

审判员  龙用湖

审判员  曾宪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雪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