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5民初3743号
原告:冯朝阳,男,198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维,重庆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加苏,重庆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浩龙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江门市新会区冈州大道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551746933G。
法定代表人:林海保,执行董事。本院受理的原告冯朝阳与被告江门市浩龙电器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冯朝阳于2019年4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朝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3.8元,由原告冯朝阳负担。
审 判 员 李元兵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金 俭
书 记 员 陈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