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3民初1923号
原告:广西南宁翔达旅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五一路**丽江村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梁盛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仁,广西南宁翔达旅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告:广西南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航洋国际城**楼**>
法定代表人:全群凤。 原告广西南宁翔达旅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西南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广西南宁翔达旅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广西南宁翔达旅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南宁翔达旅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6元原告广西南宁翔达旅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503元,由原告广西南宁翔达旅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余款1503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
审 判 长 胡歆怡
人民陪审员 黎小活
人民陪审员 黄美莹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黄天明
书 记 员 杨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