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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84民初610号

陈小霞与白东江、王英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20-12-23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小霞;白东江;王英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184民初610号

原告:陈小霞,女,1976年4月17日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住新乐市。

被告:白东江,男,1998年5月17日生,汉族,山西省代县人,住山西省代县。

被告:王英虎,男,1979年4月30日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住新乐市。 原告陈小霞与被告白东江、王英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小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东江、王英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小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白东江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2.被告王英虎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白东江在新乐市养猪,因资金紧张,通过朋友关系于2018年1月16日向原告陈小霞借款3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8年1月16日至2018年1月21日止,利率每月3分,利息共计900元,本息于2018年1月21日一次性偿还,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被告白东江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即3000元,并打有借条。被告王英虎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借款人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白东江、王英虎经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答辩。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白东江于2018年1月16日向原告陈小霞借款3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8年1月16日至2018年1月21日止,利率每月3分,利息共计900元,本息于2018年1月21日一次性偿还,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被告白东江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即3000元。被告白东江为原告出具借款条一张,并在借款人处签字、按手印。被告王英虎自愿为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约定保证期间为借条出具之日起到借款偿还期限届满后两年时止,担保范围及于所有借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被告王英虎在被告白东江出具的借条的担保人处签字、按手印。2018年1月16日原告将30000元通过其河北银行新乐支行账户打入被告王英虎的建设银行账户。借款到期后,二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本息。 以上有借款条、转账记录及本案的庭审笔录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因二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而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被告白东江分三次向原告借款,原告提供被告白东江出具的借款条及转账记录证实,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白东江出具的借条上约定全部本息于2018年1月21日一次性偿还,现借款已到期,被告白东江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还款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白东江偿还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自其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息3%计算逾期利息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应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被告王英虎自愿为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约定保证期间为借条出具之日起到借款偿还期限届满后两年时止,担保范围及于所有借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其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王英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被告白东江、王英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可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白东江偿还原告陈小霞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王英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白东江、王英虎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通过银行预交上诉费550元,向本院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亦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刘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婷 ——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