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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702执20号

张掖市宏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21-08-02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掖市宏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702执20号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宏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东门外312国道南面。 注册号:×××09。

法定代表人:陈生海,系该公司董事长。 马龙,男,汉族,1986年10月5日出生,张掖市山丹县人,住山丹县禾庆家园8号楼6单元201室。身份证号码:622226198610××××。 张掖市宏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马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甘0702民初103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掖市宏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马龙达成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甘0702执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国清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