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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91财保436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林云峰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20-12-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林云峰;张春梅;冯林;马丽萍;张志刚;杨姣;高密市利尔暖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凤鸣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原高密三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高天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91财保436号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住所地潍坊高新区东方路**祥业国际商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698089579F。

法定代表人:鲍健,行长。

被

申请人:林云峰,男,1965年7月27日生,汉族,现住高密市,

被

申请人:张春梅,女,1968年7月15日生,汉族,现住高密市,

被

申请人:冯林,男,1970年7月17日生,汉族,住高密市,

被

申请人:马丽萍,女,1972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高密市,

被

申请人:张志刚,男,1968年7月31日生,汉族,住高密市,

被

申请人:杨姣,女,1969年2月26日生,汉族,住高密市,

被

申请人:高密市利尔暖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潍,住所地潍坊市高密市醴泉大街西段站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5780793119W。

法定代表人:林云峰,总经理。

被

申请人:山东凤鸣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原高密三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住所地潍坊市高密市夷安大道夏庄路口北信用代码:91370785663518900H。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总经理。

被

申请人:山东高天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潍,住所地潍坊市高密市醴泉街道醴泉大街**信用代码:913707856667327507。

法定代表人:冯林,总经理。 本院审理的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被申请人林云峰、张春梅、冯林、马丽萍、张志刚、杨姣、高密市利尔暖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凤鸣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山东高天金属制造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林云峰、张春梅、冯林、马丽萍、张志刚、杨姣、高密市利尔暖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凤鸣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山东高天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373486.3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自有资信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林云峰、张春梅、冯林、马丽萍、张志刚、杨姣、高密市利尔暖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凤鸣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山东高天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373486.32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高 鹏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红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