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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24民初573号

张之利、于可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之利;于可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4民初573号

原告:张之利,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被告:于可义,男,198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本案在审理原告张之利与被告于可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审理发现有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杨海岩

人民陪审员  袁 建

人民陪审员  刘玉玲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晓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