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4民初573号
原告:张之利,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被告:于可义,男,198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本案在审理原告张之利与被告于可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审理发现有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杨海岩
人民陪审员 袁 建
人民陪审员 刘玉玲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晓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