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甘0724执1858号

高台北坡盐业有限公司、朱兴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20-12-22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台北坡盐业有限公司;朱兴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0724执1858号

申请执行人:高台北坡盐业有限公司,,单位所在地:甘肃省高台县。

法定代理人:杨廷山,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国龙,男,汉族,1981年8月2日出生,住高台县。

被执行人:朱兴虎,男,汉族,1987年1月9日出生,住高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玉兰(系朱兴虎母亲),女,汉族,,住高台县巷道镇. 担保人:闫玉兰(系朱兴虎母亲),女,汉族,住高台县巷道镇. 申请执行人高台北坡盐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兴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高台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2日作出的(2018)甘0724民初14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由被执行人朱兴虎于2018年9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2014年、2015年、2016年采暖费共计4530元,担保人闫玉兰为上述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受理费25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高台北坡盐业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11月2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2.2018年11月21日、2019年4月2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房地产信息等财产情况,经查发现朱兴虎名下有一辆车,车牌号为甘G×××××银河牌二轮摩托车,暂无法进行扣押。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8年11月27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限制高消费。2018年12月13日,将被执行人朱兴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2019年4月2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4530元及执行费50元均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邱进福

审判员  黄多孝

审判员  张玉龙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许建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