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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执4191号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雷德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20-12-18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雷德全;宋祖金;薛亮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105执419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三六零空间大厦****,组织机构代码:05367066-5。 被执行人雷德全,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执行人宋祖金,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执行人薛亮亮,女,1990年10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雷德全、宋祖金、薛亮亮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雷德全、宋祖金、薛亮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欠款74687.41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费102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刘姣、孙爱香、孙爱君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目前名下暂无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现向本院申请撤回被执行人雷德全、宋祖金、薛亮亮的执行并提交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雷德全、宋祖金、薛亮亮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浙0105执41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琰

审判员  洪影

审判员  方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