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303刑初348号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金贵,男,199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贵州省兴仁县。因本案于2019年1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被告人陈进鹄,男,198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贵州省兴仁县。因本案于2019年1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被告人杨春南,男,2000年2月12日出生,彝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云南省富源县。因本案于2019年1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9〕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金贵、陈进鹄、杨春南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官石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金贵、陈进鹄、杨春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金贵、陈进鹄、杨春南为牟取不正当利益,于2019年1月5日开始至案发期间,在惠阳区内,多次结伙盗窃他人车牌,并留下电话,在车主回电话时向车主索要钱财。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9年1月11日下午,在惠阳区新圩镇东风村委草塘村70号门前空地处,盗走被害人蔡某1车牌号为粤B×××**的小车车牌,被害人蔡某1发现被盗后报案;2.2019年1月13日凌晨,在惠阳区新圩镇塘吓产径村祥胜饭店南侧一楼房门前,盗走被害人徐某1车牌号为陕F×××**的小车车牌,并索要钱财,后被害人徐某1支付人民币300元;3.2019年1月14日凌晨,在惠阳区新圩镇塘吓东风村华夏动漫城附近空地,盗走被害人王某1车牌号为粤B×××**的小车车牌和被害人曹某1车牌号为粤B×××**的小车车牌,后分别向被害人王某1、曹某1索要钱财,被害人曹某1支付人民币200元;4.2019年1月14日凌晨,在惠阳区仁达工业区旁佛山陶瓷门前,盗走被害人彭某车牌号为粤B×××**小车车牌,被害人彭某发现被盗后报案;5.2019年1月15日下午,在惠阳区新圩镇新丰村塘口大门对面华盛建材旁,盗走被害人罗某1车牌号为粤N×××**小车车牌,并索要钱财,后被害人罗某1支付人民币300元。2019年1月16日,公安机关在惠阳区塘吓抓获三名被告人,并缴获粤B×××**汽车牌照1张、圆珠笔1支、笔记本1本和手机3部。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被告人陈金贵、陈进鹄、杨春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金贵、陈进鹄、杨春南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陈进鹄有犯罪前科,建议判处被告人陈金贵、陈进鹄、杨春南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金贵、陈进鹄、杨春南对起诉书的指控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金贵、陈进鹄、杨春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车牌后敲诈他人钱财,三被告人于2019年1月先后实施5次犯罪行为:1、11日下午,在惠阳区新圩镇东风村委草塘村70号门前窃取被害人蔡某1小车的粤B×××**车牌,被害人发现后报案;2、13日凌晨,在惠阳区新圩镇产径村祥胜饭店门前窃取被害人徐某1小车的陕F×××**车牌,勒索被害人300元;3、14日凌晨,在惠阳区新圩镇塘吓东风村华夏动漫城附近空地窃取被害人王某1小车的粤B×××**车牌及被害人曹某1小车的BM9R01车牌,勒索被害人王某1、曹某1,曹某1被迫支付200元;4、14日凌晨在惠阳区仁达工业区旁边窃取被害人彭某小车的B4YU93车牌,被害人发现后报案;5、15日下午,惠阳区新圩镇新丰村塘口对面华盛建材旁,窃取被害人罗某1小车的粤N×××**车牌,勒索被害人300元。公安机关于同年1月16日抓获三被告人,当场缴获B4YU93车牌1张及作案工具手机三部。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以上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三被告人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金贵、陈进鹄、杨春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金贵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2019年9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二、被告人陈进鹄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2019年9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三、被告人杨春南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2019年9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四、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三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叶仕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秋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条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