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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2民初5415号

福建优速快递有限公司、孙先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21-05-14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当事人
福建优速快递有限公司;孙先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民初5415号

原告:孙先成,男,196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被告:福建优速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内坑镇上方村物流园路8号的普洛斯晋江物流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399847077E。

法定代表人:陈子彬,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孙先成不服晋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晋劳仲案[2019]99号裁决书,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工伤待遇,共计790552.17元。 经审查,被告福建优速快递有限公司亦不服同一裁决已于同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孙先成作为劳动者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向本院起诉,被告作为用人单位亦不服同一裁决,并向本院提起诉讼。对孙先成与福建优速快递有限公司的起诉,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合并于(2019)闽0582民初5390号案件中审理。

审判员  蔡忠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燕真 -2- -3-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