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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民辖终266号

马海平、福建惠安县浪情运动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21-04-27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福建惠安县浪情运动休闲用品有限公司;马海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辖终2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海平,男,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惠安县浪情运动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百崎回族乡莲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郭锦聪,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马海平因与被上诉人福建惠安县浪情运动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1民初13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马海平上诉称,上诉人马海平现在的经常居住地和本案合同履行地均在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因此马海平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马海平的户籍所在地在福建省惠安县,因此惠安县人民法院作为被告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马海平虽主张其经常居住地和合同履行地在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综上,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管辖,缺乏依据。原审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金琪

审 判 员 黄小丹

审 判 员 陈亚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庄翊晶

书 记 员 吴彬彬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