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5民初5287号
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2R。
负责人:严雄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鸿燕,女,是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周年根,男,195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公民身份号码362************414。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受理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与被告周年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于2019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在本案宣判之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已预交),由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负担,本院不另收退。
审判员 廖锡燕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潘绮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