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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9001执3275号

王高峰、张本瑞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高峰;张本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9001执3275号

申请人:王高峰,男,汉族,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张本瑞,男,汉族,住济源市。本院在执行王高峰与张本瑞、赵春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本瑞名下所有车牌号豫U×××**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本瑞名下所有车牌号豫U×××**车一辆,期限为2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建忠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雨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