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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831执249号

执行人张晋浩与被执行人刘媛抚养费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张晋浩;刘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831执249号 张晋浩、刘媛: 申请执行人张晋浩与被执行人刘媛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831民初1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媛逾期未履行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晋浩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支付2018年度抚养费12000元、2017年股金分红1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2019年1月9日,被执行人刘媛通过银行转账向申请执行人张晋浩的法定代理人张阳阳名下的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账户转账12000元。2019年4月23日,被执行人刘媛通过银行转账向申请执行人张晋浩法的定代理人张阳阳名下的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账户转账15500元,负担了本案实际执行费132元。申请执行人张晋浩法定代表人张阳阳自愿放弃剩余执行请求的执行。故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被执行人刘媛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