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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3执338号

时国范、时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21-04-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刑事
当事人
时国范;时某;刘志江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3执338号

申请执行人:时国范,男,1942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申请执行人:时某,女,2004年1月3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执行人:刘志江,男,1977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时国范、时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刑终23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刘志江附带民事诉讼一案,申请执行人时国范、时某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刘志江支付30415.4元及执行完毕时相应的利息。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通过法院专递邮寄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到许昌监狱向被执行人了解情况并制作询问笔录,经询问被执行人表示无力偿还执行款。3、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2018年12月19日、2019年4月28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刘志江名下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信息和证券信息。4、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开。6、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递交贫困证明及司法救助申请书。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刘志江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时国范、时某释明被执行人的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向法院书面申请司法救助,同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03执3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志勇

审判员  李予洛

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乔万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