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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22执字第1518号

干兴根、徐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20-10-31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干兴根;徐强;罗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22执字第1518号

申请执行人:干兴根,男,汉族,1959年10月10日出生,住肥东县。

被执行人:徐强,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

被执行人:罗瑞,女,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0122民特118号民事裁定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干兴根与被执行人徐强、罗瑞民间借贷纠纷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徐强、罗瑞名下的财产已进行处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十五)项,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122民特11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礼金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方成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