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22执字第1518号
申请执行人:干兴根,男,汉族,1959年10月10日出生,住肥东县。
被执行人:徐强,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
被执行人:罗瑞,女,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0122民特118号民事裁定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干兴根与被执行人徐强、罗瑞民间借贷纠纷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徐强、罗瑞名下的财产已进行处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十五)项,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122民特11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礼金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方成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