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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422执579号

何心军;赵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20-12-12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心军;赵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皖0422执579号 赵杨: 你与何心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8日作出的(2019)皖0422民初14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接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偿还何心军货款7000元; 二、负担案件受理费95元、执行费50元。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