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0108民初63529号
原告:何改霞,女,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徐州恩莱德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恩。
原告何改霞与被告徐州恩莱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莱德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何改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恩莱德公司返还购车全款并赔偿三倍损失,共计130680元;2.要求恩莱德公司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20日,何改霞于淘宝网以32670元的价格购买了恩莱德公司的一辆电动四轮车。5月3日收到货后仅用过一次空调。5月25日发现空调漏氟,恩莱德公司告知寄来配件进行修理。一直到8月10日总共换过4个零件,空调还是坏的。何改霞开始怀疑车的质量,发现车辆并没有生产许可证,而且恩莱德公司不是生产厂商,是车辆的代理商。产品上只标了厂家名称,是浙江灵祥车业,没有标明厂商地址和生产日期,在3C认证官网查不到该生产商的记录,且提供的VIN码在官网也查询不到,故属于“三无产品”,车内的空调跟车不是一个生产厂家,是哪里生产的更是无从查起,也属“三无产品”,且所开发票与实际付款金额不符,发票上的价格是3万元。何改霞认为恩莱德公司的行为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为了维护个人的消费利益,故诉至本院。被告恩莱德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恩莱德公司是浙江灵之达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之达公司)的网上代理商,与灵之达公司签订了《产品销售、服务协议书》,有灵之达公司颁发的《销售授权书》,灵之达公司也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有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所出具的《特种设备形式试验合格证》。同时车辆出厂,车辆有铭牌,上面有VIN码、电机号和生产日期等信息。何改霞车子空调发生漏氟,恩莱德公司及时与生产厂家联系,将配件快递给何改霞,由于何改霞找的维修点无法确定故障点,因此恩莱德公司建议将车返厂维修,更换新空调,来回运费由灵之达公司承担,但何改霞坚持换新车。为此,何改霞将恩莱德公司投诉到恩莱德公司所在地的铜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杭州的淘宝网。杭州淘宝网和铜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都认可恩莱德公司的维修方案,但何改霞坚持要更换新车。鉴于维修纠纷牵扯恩莱德公司所在地的铜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杭州的淘宝网以及在台州的生产厂家,为了便于协调问题的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由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何改霞以在淘宝网上所购买的由恩莱德公司销售的三门二座电动车为三无产品为由提出退货,双方之间是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基于合同违约责任所引发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应当由合同履行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恩莱德公司的住所地虽在徐州市xxx99号,但合同的履行地为何改霞的收货地即北京市海淀区xxx103,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恩莱德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徐州恩莱德新能源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徐州恩莱德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凤新
人民陪审员 李孟超
人民陪审员 靳艺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