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824执156号
申请执行人:黄梅芳,女,1982年2月22日出生,36岁,汉族,号码340824198202220028,住潜山县。
被执行人:方锐,男,1989年3月5日出生,29岁,汉族,号码340824198903053816,住潜山县。
被执行人:席绪斌,男,1988年4月20日出生,30岁,汉族,号码340123198804200353,住潜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梅芳与被执行人方锐,席绪斌权纠纷一案中,通过网络及线下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足额财产。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清华
审判员 徐为民
审判员 徐海英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诗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