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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24执156号

黄梅芳、方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潜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黄梅芳;方锐;席绪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824执156号

申请执行人:黄梅芳,女,1982年2月22日出生,36岁,汉族,号码340824198202220028,住潜山县。

被执行人:方锐,男,1989年3月5日出生,29岁,汉族,号码340824198903053816,住潜山县。

被执行人:席绪斌,男,1988年4月20日出生,30岁,汉族,号码340123198804200353,住潜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梅芳与被执行人方锐,席绪斌权纠纷一案中,通过网络及线下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足额财产。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清华

审判员  徐为民

审判员  徐海英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诗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