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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607执1973号

襄阳市襄誉景天农资服务有限公司与崔小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襄阳市襄誉景天农资服务有限公司;崔小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0607执1973号

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誉景天农资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钻石大道(生资大市场****)。

法定代表人:周俊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崔小勇,男,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誉景天农资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崔小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0607民初字194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崔小勇应支付货款31040元及违约金2000元。经本院发起网络总对总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在农业银行有存款588.08元,本院已经冻结农业银行账号,冻结实际控制金额193.05元。调查结果还反映被执行人崔小勇名下其他银行、互联网银行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无证券开户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通过传统调查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崔小勇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12月20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崔小勇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且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思军

审判员  李正军

审判员  樊其勇二○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段军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