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皖0102民初3757号
原告:彭军,男,196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赖建华,男,195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
原告彭军与被告赖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建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彭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和利息:本金57000元;利息:自2018年2月5日至2018年6月30日止,月息1.2%,合计3306元;逾期违约利息,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30日止,月息2.4%合计5470元,共计65776元。2.本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2月5日,被告赖建华向原告彭军出具借条一份和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借款人民币57000元,约定月利息1.2%,2018年6月30日前将本金和利息一次性还给原告,同时也承诺逾期还款月息翻倍。借条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拖欠,拒不还款。原告为此诉讼来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赖建华未发表辩论意见。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熟人关系。2015年9月底及10月初,被告赖建华向原告彭军借款50000元,2018年2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彭军现金五万七千元整,月息120/万。被告在借条上备注“2018年6月底结清,逾期月息翻倍”。因被告未偿还该款,原告诉讼来院。庭审中,原告认可借条的57000元中,本金为50000元,其他7000元为按照月息1.2分计算的至2018年2月5日尚欠原告的利息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明、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原告自述,本院认定被告欠原告的借款本金为50000元及至2018年2月5日的利息70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2018年2月6日至2018年6月30日的利息,应以本金5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月利率为1.2%计算利息为2900元。自2018年7月1日起的利息,应以本金5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月利率2分计算,至2018年10月30日,利息为4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赖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13900元。
二、驳回原告彭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0元,减半收取720元,由被告赖建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方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解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