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926民初124号 原告云某,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委托代理人郭某,内蒙古义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某,公民身份号码×××,现住乌兰察布市。 被告乌兰察布市众联钢结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007525517294。 法定代表人郝某,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乔某,公民身份号码×××,现住乌兰察布市卓资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某诉被告雷某、乌兰察布市众联钢结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乔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云某提出因被告乌兰察布市众联钢结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某涉嫌犯罪已被刑事拘留,尚在侦查阶段,无法参加诉讼,故申请中止本案的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一款(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六)项、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董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