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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781执2212号之十一

谭圣昌、谭圣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21-01-01
所属地区
广东省台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谭圣昌;谭圣均;梁景源;周汉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粤0781执2212号之十一

申请执行人:谭圣昌,男,196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申请执行人:谭圣均,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诉讼代理人:薛景欣,广东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梁景源,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被执行人:周汉栋,男,196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圣昌、谭圣均与被执行人梁景源、周汉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台山市人民法院(2017)粤0781民初14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梁景源、周汉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谭圣昌、谭圣均支付桉树价款538204.18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经查,除我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梁景源、周汉栋银行存款9995.13元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威

审 判 员  林小聪

人民陪审员  曹艳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梁小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