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粤0781执2212号之十一
申请执行人:谭圣昌,男,196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申请执行人:谭圣均,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诉讼代理人:薛景欣,广东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梁景源,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被执行人:周汉栋,男,196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圣昌、谭圣均与被执行人梁景源、周汉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台山市人民法院(2017)粤0781民初14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梁景源、周汉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谭圣昌、谭圣均支付桉树价款538204.18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经查,除我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梁景源、周汉栋银行存款9995.13元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威
审 判 员 林小聪
人民陪审员 曹艳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梁小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