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川01行初270号

陈昌蓉、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20-12-18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行政复议
当事人
陈昌蓉;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川01行初270号 原告陈昌蓉,女,197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被告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顺城街**。 法定代表人鲜荣生,区长。 委托代理人李华,北京隆安(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梦,北京隆安(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悦西路**。 法定代表人罗强,市长。 委托代理人杨筠,北京君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貌,北京君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昌蓉诉被告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双流区政府)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及成都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昌蓉,被告双流区政府负责人委派的工作人员曹勇及双流区政府委托代理人李华、杨梦;被告市政府负责人委派的工作人员毛文佳及市政府委托代理人杨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昌蓉诉称,双流区政府作出的双府天[2018]29号双流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双流区煎茶街道五里村3、4、5组,兴隆街道宝塘村4组,正兴街道官塘村1组、凉风顶村1、3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以下简称29号批复)程序违法,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其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后,市政府作出[2019]18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下简称18号驳回决定)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故请求法院判决1、确认双流区政府作出的29号批复程序违法;2、撤销市政府作出的18号驳回决定。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陈昌蓉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是否明确、具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陈昌蓉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为:1、确认双流区政府作出的29号批复程序违法;2、撤销市政府作出的18号驳回决定。经查,市政府作出18号驳回决定认为陈昌蓉与双流区政府作出的29号批复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陈昌蓉的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了陈昌蓉的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上述情形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应由复议机关、原行为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形。陈昌蓉应当针对原行为及驳回复议申请的行为向人民法院分别起诉。经本院当庭释明,陈昌蓉仍坚持以双流区政府、市政府作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并坚持认为本案应当对双流区政府原行为及市政府的复议行为一并进行审理。故陈昌蓉提起的本案诉讼有悖于行政诉讼“一案一行为”原则,诉讼请求并不明确具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昌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不予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曹 巍

人民陪审员  唐金成

人民陪审员  康开桂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