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127执5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横县横州镇迎宣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7199550594P。
法定代表人:黄治强,理事长。 被执行人蒙达可,男,汉族,197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横县。 被执行人黄火莲,女,汉族,198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横县。 申请执行人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蒙达可、黄火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2017)桂0127民初31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蒙达可在横县附城农贸市场有房地产【房产证号:横房权证附城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横国用(2003)字第××号】,已抵押给本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蒙达可在横县附城农贸市场的房地产【房产证号:横房权证附城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横国用(2003)字第××号】。 上述房地产查封的期限为3年。查封价值以(2017)桂0127民初31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及本案的执行费为限。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唐红莲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邓彩卉 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