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426刑初55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仉征卫,男,198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平原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平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6日被平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山东指南针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原县人民检察院以德平检公诉刑诉[2019]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仉征卫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2月18日15时20分左右,被告人仉征卫酒后驾驶鲁NF9S**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平原县南外环高架桥时被平原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鉴定,仉征卫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05.3mg/lOOml,属醉酒驾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仉征卫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以被告人具有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且签字具结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仉征卫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仉征卫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仉征卫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对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仉征卫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袁 帅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一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