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04执352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金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艳粉街**(8-7-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MA0P4C5L8Y。
法定代表人:王金良,总经理。
被执行人:博山美食园彤德莱火锅店,,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城东街道美食园中段 经营者:冯毅,经理。
被执行人:孙立博,男,197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
被执行人:淄博聚相府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美食园中段五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312808789Q。
法定代表人:冯毅,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8)鲁0304民初25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9年4月3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博山美食园彤德莱火锅店、淄博聚相府餐饮有限公司、孙立博存款或收入195237元(本金190000元、案件受理费2450元、执行费2787元),如不足本额,划拨实有数额,不足部分,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敬昌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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