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2民初1437号
原告:王灵灵,女,汉族,1979年4月12日生,住河南省西华县。
被告:石书琴,女,汉族,1969年8月7日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原告王灵灵与被告石书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原告王灵灵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王灵灵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王泽生
审判员 和 昕
审判员 郭智慧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国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