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津0114执1346号

郭田田、安峤(天津)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7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郭田田;安峤(天津)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津0114执1346号

申请执行人:郭田田。

被执行人:安峤(天津)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振利。申请执行人郭田田与被执行人安峤(天津)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仲裁裁决一案,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月2日作出了仲裁裁决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9日作出了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19)津0114执1346号。申请执行人郭田田与被执行人安峤(天津)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仲裁裁决一案,执行标的金额5866元,执行费50元,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证券、公司信息、不动产、银行(含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证券、不动产、银行(含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等登记信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相关证据材料佐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蒋继军

代理

审判员  牟泽良

代理

审判员  曹小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