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081执269号
申请执行人:王玲枝,女,汉族,生于1956年12月11日,住禹州市。
被执行人:禹州市天锦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产业集聚区东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赵志攀,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赵志攀,女,汉族,生于1979年4月21日,住禹州市。申请执行人王玲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禹州市天锦纺织有限公司、赵志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8)豫1081民初64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禹州市天锦纺织有限公司、赵志攀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及款项30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邢晶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勇 来源: